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进区项目,对项目评审提供依据,合理、科学、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特制定本意见。
一、凡需在高新区立项的建设用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提出用地预审申请。国土资源分局按国家有关规定出具预审意见后,由高新区相关部门立项。
二、凡属国家发改委和国土资源部联合发布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中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不予供地。
三、项目应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或对高新区主导产业的聚集和发展有促进作用,或对区内经济总量有明显提升和重大影响,主导产业包括电子信息、新材料、生物医药、光机电一体化。
四、进区项目用地规模,应按照规划要求,依据行业用地标准和建设内容确定。
五、进区工业项目应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中规定的要求供地。进区项目投资强度一律不低于200万元/亩,同时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同行业投资强度标准。容积率不低于行业规定指标,建筑密度不低于30%,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高于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六、固定资产投资低于5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七、进区项目要符合国家环保部门规定的环保要求。
八、进区项目要符合节约集中利用土地原则,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类、仓储、物流配送等无污染型项目应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或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生产,不单独供地。其它各类产品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外,都必须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区生产。标准厂房区建设容积率必须达到1.6以上,建筑密度不低于35%,标准厂房层级应平均达到5层以上。
九、管委会对项目投资计划的可预期执行性及项目单位的可负担性进行审核。项目单位凭审核批复申请用地手续。
十、项目单位申请用地预审时,应提交总投资计划及资金来源相关材料。项目单位自有资本金不能低于项目投资总额的40%。
十一、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1年,5亿元以下的项目建设周期不超过18个月,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建设周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年,开工后6个月内的投资总额不低于30%。
十二、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项目,原则上不准分期建设,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以采用边生产、边建设的模式。
十三、国有土地使用证颁发后,项目单位与管委会建设管理部门签定项目建设进度保证协议书。协议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在3个月内开工建设。2个月没??说明报告;超过3个月不开工者,管委会将终止该项目并对项目单位进行处罚,直至上报市政府收回土地。收回土地的规定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及土地管理法规定执行。
(二)项目开工后,项目单位每半年向管委会递交建设进度报表,并提供所有已投资的费用单据。没有按时完成投资计划的,项目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报告,管委会视具体情况作出处罚或终止项目上报市政府核减或收回土地等决定。收回土地规定同上。
十四、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进区规模开发的,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
十五、本意见由郑州高新区国土资源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管委会以前制发的文件如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