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开管〔2008〕18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发挥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原科技三项费用)在促进高新区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提高政府财政科技资金的使用效益,打造科技高新、产业高新、生态高新、和谐高新,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设立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目的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是指高新区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支持各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支出经费。主要包括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科技成果转化与扩散以及其它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的财政支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设立,是高新区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重要举措。
二、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设立的额度
管委会财政是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主要来源。高新区管委会每年按当年财政收入一定的比例设立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以后随着高新区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年增长。
三、调整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方向
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使用应围绕高新区产业培植和创新发展重点,坚持“突出重点,兼顾全面,抓大育小、加强集成”的方针,按照“相对集中、适度分散”的原则实施导向。相对集中,即重点支持高新区骨干企业对主导产品的研究、开发和迅速转化;适度分散,即根据高新区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特点,对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动进行适度支持,切实发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的导向作用。
四、突出重点,加强集成,支持骨干企业,培育科技亮点
1.集中高新区力量,集成国家、省、市相关资源,支持骨干企业发展。重点支持的企业范围:
(1)“创新型试点企业”(区、市、省、国家级试点企业);
(2)“高成长型高新技术企业”(区、市、省三级企业);
(3)承担国家、省、市重大科技专项的高新区企业;
(4)管委会确定的“规模产业打造工程”中的领军企业。
2.加大对骨干企业开展的关键技术研发、优秀成果转化和重点新产品研制的支持力度,培育科技亮点。重点是:
(1)骨干企业独立开展、联合有关研发机构共同开展或企业(技术)联盟联合开展的核心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项目;
(2)骨干企业独立实施或联合有关研发机构共同实施的优秀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尤其是发明专利转化项目;
(3)骨干企业独立开展或联合有关研发机构共同开展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点新产品研制项目。
3.围绕提升产业集群和骨干企业创新能力,积极支持创新组织和机构建设。主要是:
(1)面向产业集群开展服务的公共技术研发服务平台;
(2)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对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的省、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五、加强对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管理
成立“郑州高新区技术研究与开发经费管理领导小组”,以加强对经费使用的领导和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规定,在经费项目计划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申报、评审、考察和报批,建立项目中期考察和结题验收制度,对经费项目实施全过程的严格管理,最大限度地发挥经费的作用。
管委会监察审计局会同财政局,按照国家、省、市和高新区的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管和审计,确保企业按照管委会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经费,以充分发挥政府财政科技投入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本意见由郑州高新区管委会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管委会以前制发的文件如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