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开管〔2008〕19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对工业项目投资实行补贴的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强力推进高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造高新区规模产业,凡2008年3月1日后进入高新区的工业项目,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投资补贴。
第二条 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总投资在1亿元(不含土地)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得高于18个月,开工后6个月内的投资总额不低于30%,按照投资计划如期建成时,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200万元的奖励。
第三条 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总投资在2亿元-5亿元(不含土地)的项目,建设周期不得高于18个月,开工后6-10个月内的投资总额不低于30%,按照投资计划如期建成时,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后,给予400万元的奖励。
第四条 符合高新区产业政策,每亩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总投资在5亿元(不含土地)以上的项目,建设周期不得高于2年,开工后8-12个月内的投资总额不低于30%,按照投资计划如期建成时,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后,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一事一议。
第五条 对国际国内500强企业,进高新区规模开发,按照投资计划如期建成时,经高新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认定后,实施奖励,奖励金额一事一议。
第六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管委会以前制发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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