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郑开管〔2008〕20号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强力推进高新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打造高新区规模产业,自2008年3月1日后进入高新区的工业企业,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新区财政将等额补贴其工商注册登记费。
(一)内资企业注册资本达3000万元人民币;
(二)外资企业注册资本达300万美元;
(三)高新技术企业,注册资本达200万元,其产品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
(四)建立省级以上(含省级)工程技术中心或者研发中心的企业;
(五)总部设在高新区并实行合并纳税的企业。
第二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办理完税务登记证或者办理完专利手续、技术中心或者研发中心认定手续后,一个月内到高新区财政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费等额补贴手续。
第三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管委会以前制发的文件如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内容,以本办法为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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