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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各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调动高新区企业发展经济的积极性,推进高新区区域经济快速、健康发展,进一步促进财政收入稳定、均衡、持续增长,结合高新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设立突出贡献奖
对发展迅速并持续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且本级税收达到300万元的企业,根据其对本级税收贡献的额度分别给予20-100万元不同级别的奖励。具体如下:
(一)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本级税收增速超过20%的企业,给予50-100万元的奖励;
(二)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10亿元,本级税收增速超过25%的企业,给予40万元的奖励;
(三)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本级税收增速超过30%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四)对于年销售收入达到3亿元,本级税收增速超过40%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二、设立企业总部奖
对于新引进的设在高新区的企业总部,且本级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当年所形成的本级税收收入5%-15%的奖励。
三、设立特殊贡献奖
对于满足上述条件的、对高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企业,一事一议,给予特殊贡献奖。
四、企业由于改制所补交的各项税收不享受该奖励政策。
五、本意见与《关于奖励企业做强做大办法(暂行)》并行,不重复奖励,企业按照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六、本意见由管委会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管委会以前制发的文件如有与本意见相抵触的内容,以本意见为准。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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