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科技计划
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全过程管理办法
】来源: 时间:2004-12-06 08:35:09 浏览人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科技计划包括省科技攻关计划、杰出人才创新基金、火炬计划、星火计划、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软科学研究计划、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等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使用省财政资金投入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包括任务下达、合同签约、经费下达及拨付、统计调查、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等环节。
    第五条  本办法实行依法管理、规范权限、明确职责、管理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指导和衔接各类省科技计划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的制订和执行。

第二章    管理制度
    第六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编制下达后,分别采取合同制、基金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等进行管理,并逐步推行课题制。
    第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省科技计划任务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者签订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合同”),作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检查或评估、总结或验收、考核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编制下达年度经费计划。对省拨经费额较大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其经费一次审定,分年度下达。
    第九条  各类科技计划应围绕建立健全竞争、监督和制约机制,实现决策、实施和评价相对独立,结合计划的宗旨、目标、任务、范围、内容、管理和运行特点具体制订各项制度。
    第十条  检查和评估相结合的进度报告制度。
    1、检查: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对各类计划执行和项目实施进行检查调度;
    2、评估:由河南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科技评估中介机构对省拨经费较大、且跨年度实施的项目进行年度评估。
    第十一条  统计报告制度。健全河南省科技统计报告制度,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须按时填报《河南省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作为项目年度监督检查和各类科技计划年度总结的基本依据。
    第十二条  财务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须按要求提交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第十三条  总结或验收报告制度。项目实施完成后,要及时予以总结或验收,经费额较大的项目要进行结项验收,其他项目要进行结项总结,并提交总结报告。
    第十四条  调整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者对项目内容、技术经济指标、工作进度、经费及承担者等进行调整或变更的,需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按照项目申报渠道和方式报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审查,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五条  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项目任务按期完成的重要事项,或发生难以协调的重大问题,项目承担者或项目主管部门应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第三章    责任机制
    第十六条  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分为三类: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
    2、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3、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十七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
    1、编制下达各类省科技计划,并会同省财政厅下达经费;
    2、与主管部门和项目承担者签定项目合同;
    3、对实施的项目计划进度组织检查或评估、协调解决计划管理中的问题,督促项目实施;
    4、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收集、汇总和整理;
    5、负责经费决算;
    6、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或验收;
    7、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八条  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项目承担者签订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2、协助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项目检查或评估,并根据项目合同对计划进度、经费使用等进行监督,提出相关建议;
    3、组织项目统计数据、报表、报告的上报;
    4、协助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完成的项目进行总结或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者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下达的省科技计划,与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项目主管部门签订项目合同;
    2、按照项目合同内容,完成项目计划任务;
    3、按要求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提供统计数据、报表和报告,并及时报告重要事项;
    4、接受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及其授权或委托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5、客观、及时向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反映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第四章    目标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定性与定量、绩效与目标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根据科技计划管理和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考核对象分为以下三类:
    1、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
    2、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3、省科技计划项目承担者。
    第二十二条  考核以管理职责和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为基本依据,重点考核计划项目实施情况。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河南省科学技术厅相关处,按其归口管理的各类计划分别考核,并进行综合评价。重点考核内容:
    (1)归口管理的计划执行情况;
    (2)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展和完成情况,并考核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报表收集及部分项目抽查情况,其中以项目成功率、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报表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3)归口管理的科技计划年终总结上报情况。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考核相关行业或地区所实施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内容:
    (1)组织省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情况;
    (2)合同要求的匹配资金落实情况;
    (3)本行业或本地区归口管理的项目实施进展或完成情况,并考核科技计划项目统计调查报表上报及部分项目抽查情况,其中以项目成功率、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和报表回收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
    (4)本行业或本地区省级计划项目年终总结上报情况。
    3、对于项目承担者,考核其项目组织措施和按合同进展情况。重点考核内容:
    (1)项目研究开发条件落实情况;
    (2)自筹经费落实情况;
    (3)项目按合同要求的进展和完成情况,取得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4)统计报表上报情况。
    第二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设立由厅领导及计划、人事、纪检等处室负责人组成的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展计划处,工作人员由厅发展计划处及有关专业处的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  考核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目标考核方案,组织指导考核工作,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审定考核结果。办公室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目标考核结果对有关单位、集体或个人采取不同形式的奖惩措施。
    1、对于科技计划归口管理的科技厅相关处
    (1)视管理情况及绩效调整归口管理经费;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处室年底评先的基本依据。
    2、对于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
    (1)目标考核结果作为有关行业或地区下年项目安排的重要依据;
    (2)目标考核结果作为科技计划管理评先工作的基本依据。
    3、对于项目承担者
    (1)项目实施绩效突出、科研取得重大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和效益的予以表彰或奖励,并优先安排后续项目;
    (2)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完成任务或未执行相关管理制度的项目承担者视情况停拨或调整经费;
    (3)对于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项目撤消、中止或未按合同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批评,并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项目。

第六章    咨询机制
    第二十六条  为提高项目实施过程管理的科学性、公正性及社会参与程度,充分发挥专家咨询作用,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应当建立专家咨询机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中期评估、监督检查、完成验收等环节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咨询。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咨询专家及群体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评价项目并提供咨询意见,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在本领域或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
    2、咨询专家群体的构成根据各类省科技计划特点确定,应具有相对合理性,专家群体应熟悉相关领域或行业的发展状况,掌握技术、经济、市场、产业政策、法律等方面情况,并具有独立的综合分析判断能力。组织形式多样,人员可以相对固定。
    第二十九条  以下人员不应作为咨询专家选聘:
    1、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
    2、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3、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三十条  咨询专家在咨询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负责任的意见,不受任何影响公正性因素的干扰;
    2、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按要求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向管理者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情况;
    3、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向管理者申报并回避;
    4、在咨询期间,未经组织者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以各种方式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一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可视其情节,采取专家意见无效、提出警告、直至公开取消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应在聘请专家时阐明咨询的目的和工作原则,咨询专家的职责与权利,明确咨询的任务和要求,专家同意后,可应聘正式参与咨询活动。
    第三十三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应向咨询专家提供与咨询工作相关的资料、信息和数据,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对有关咨询内容和项目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还应当对咨询专家的具体意见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十四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直主管部门或市科技主管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伪造、修改咨询专家意见。不得向咨询对象及计划管理决策无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扩散咨询专家和咨询意见。
    第三十五条  河南省科学技术厅对专家咨询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动态数据库,对专家动态数据库定期更新。根据咨询任务,聘任若干较为稳定的咨询专家群体参与项目管理全过程活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各类省科技计划实施过程管理须依据本办法,并结合管理的实际需要,对项目管理的基本程序作必要的补充。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部软件产业园 版权所有
2002-2007建议用800*600的分辨率、IE5.0以上版本
浏览地址:郑州高新区翠竹街6号1号楼A座902
邮编:450001联系电话:0371-67579006 67579005
传真:0371-67579003E-mail:ccsip@vip.163.com